(2015)濉民一初字第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陈芹与胡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芹,胡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641号原告:陈芹,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磊: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敏,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系胡磊之妻。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法定代表人:马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芹与被告胡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芹负担。审 判 长 顾国安审 判 员 马艳丽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汉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