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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刘某。被告段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无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生活不检点,并有家暴情节。我于2014年3月1日到北京打工开始分居。我于2015年1月27日向张北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拒不到庭,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与被告再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段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及张北县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45号判决书,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双方虽因日常生活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努力化解矛盾,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佳审 判 员  武淑瑜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文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