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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沈慧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沈慧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4552号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欣伟,系该单位职员。被告:常沈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沈慧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日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唯尔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