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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袁彩红与李南南非法用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彩红,李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307号原告袁彩红,女,1987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南南,男,1988年06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华,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彩红因与被告李南南非法用工一案中,原告袁彩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彩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彩红负担。审 判 长  段效亮审 判 员  段冬梅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家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