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陶俊臣与赤峰小仓制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俊臣,赤峰小仓制粉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1930号原告陶俊臣,男,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景峰。委托代理人宋亚民。被告赤峰小仓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晓明,经理。原告陶俊臣诉被告赤峰小仓制粉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婷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俊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景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赤峰小仓制粉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建设T房。建成后经原、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出具欠据当日给付劳动报酬4000元,剩余9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9000元。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9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欠据,因系原件,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雇佣原告建设T房,欠原告劳动报酬13000元,并于2013年12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同日给付原告劳动报酬4000元。余款9000元被告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劳动,被告应按双方结算数额履行支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小仓制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陶俊臣劳动报酬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