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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重庆市黔江区金斗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喻克理,申浩生,徐长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1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西沙步行街23号。负责人陈光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金斗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94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喻克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朝阳社区凤鸣路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樊英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喻克理,男,生于1978年7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申浩生,男,生于1979年6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徐长江,男,生于1982年9月,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金斗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喻克理、申浩生、徐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