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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云晶勇申请寇晓明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晶勇,寇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47号申请执行人云晶勇,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寇晓明,现住榆树市。云晶勇申请执行寇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