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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袁海与宜丰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924行初字第5号起诉人袁海,男,现在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戒。2016年4月10日,本院收到袁海从赣西强制隔离戒毒所邮寄来的起诉书,要求撤销宜丰县公安局作出的宜丰公(禁)强戒决字(2015)000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认为,袁海于2016年3月31日从强戒的地方邮寄起诉,经对袁海本人核实,其是2016年1月20日左右收到宜府法复决字(2015)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过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袁海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 敏审判员 卢文平审判员 范建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淑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