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耿子贵、田井翠与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陶海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子贵,田井翠,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陶海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子贵。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井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南大道西侧,棋杆路北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海华。上诉人耿子贵、田井翠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陶海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开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耿子贵、田井翠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耿子贵、田井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泽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