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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519号原告董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她保证再不犯错、他们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