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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丽莉与XXX、韩立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莉,XXX,韩立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574号原告:赵丽莉,女,199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XXX,男,40岁,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韩立臣,男,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莉诉被告XXX、韩立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已减半),由原告赵丽莉负担。审判员  汤文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