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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绘与王旭、张春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绘,王旭,张春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549-2号原告:王绘,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旭,现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被告:张春贺,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贾宏,吉林银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绘与被告王旭、张春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绘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春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绘撤回对被告张春贺的起诉。审 判 长  孙长虹审 判 员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路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鹏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