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高立省与石家庄市弹指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省,石家庄市弹指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400号原告高立省。被告石家庄市弹指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省与被告石家庄市弹指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立省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