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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江志良、吴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江志良,吴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06号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主要负责人:叶向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嵘、许文革,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志良,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丽华,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兴业厦门分行)与被告江志良、吴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俭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