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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景田金色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宏伟,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景田金色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4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宏伟,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景田金色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北景田路东金色家园三期裙楼,组织机构代码55387106-8。负责人:李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组织机构代码19220129-5。法定代表人:洪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宏伟因与被申请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景田金色店、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宏伟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明知道涉案产品属于假冒虚假的“中国著名品牌”,还故意称之为过度宣传错误,有损法律公允。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标的额虽小,但一审、二审法院对同类案件处理不一致且不公,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商品为价格4.9元的普通文具,其外包装标识“中国著名品牌”尚不足以诱导消费者错误购买该商品。二审法院结合该商品的属性、功能,并根据生活常理和普遍认知,认定该外包装标示不构成欺诈、不支持刘宏伟有关退货及赔偿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亦特别指出,若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纠纷,则经营者应积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采取灵活措施妥善解决纠纷,并在此过程中提升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构建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消费关系。再审申请人刘宏伟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刘宏伟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宏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欣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