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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伟民与张良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特11号原告张伟民,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赫宝成,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良生,男,51岁,汉族,现住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民诉被告张良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民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伟民负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