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淮南市汇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汇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39号原告:淮南市汇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毛集试验区康泰路农贸大楼301室。法定代表人:XX尚。委托代理人:高中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拐集一组寿凤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光泽。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汇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泽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汇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汇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汇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汇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华伟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沈 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