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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执协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李卉申请执行司和平、宋金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03执协27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李卉申请执行司和平、宋金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你1月26日作出的(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卉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司和平、宋金兰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司和平、宋金兰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协助事项如下: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金兰工资收入中9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乡市火车站营业所。二、自本裁定生效后,扣留提取900元。三、扣留、提取被执行款转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四、账户名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新乡解放路支行,附:(2016)豫0703执27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