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姚方健诉被告车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方健,车同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885号原告姚方健。委托代理人孙博。被告车同平。原告姚方健诉被告车同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方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同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方健诉称: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4月7日原告以贷款的方式购买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在被告处出租,用出租赚的钱还贷款。现在被告不还贷款,也不返还我车辆。故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我车号为辽C6M1**号现代索纳塔轿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车同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3月5日原告姚方健以贷款的方式购买辽C6M1**号现代索纳塔轿车在被告车同平处出租,用出租赚的钱还贷款。现被告不偿还贷款,又拒绝返还原告车辆。故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除原告陈述外,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购置发票1份、购置税证明1份、车辆行驶证1份、车辆登记证书1份;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原告姚方健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辽C6M1**号现代索纳塔轿车为其所有,车同平无权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车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姚方健所有的辽C6M1**号现代索纳塔轿车。案件受理费3300元及公告费800元,共计4100元,由被告车同平承担。此款原告姚方健已垫付,被告车同平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4100元给付原告姚方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长斌人民陪审员 李 贺人民陪审员 魏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