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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清与万吉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万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女,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吉江,男,1982年12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万吉江未履行本院(2015)湖塘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万吉江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