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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范存锋与黄志勇、朱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存锋,黄志勇,朱浩,XX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628号原告范存锋。被告黄志勇。被告朱浩。被告XX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存锋诉被告黄志勇、朱浩、XX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范存锋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学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