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存利与谢洪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利,谢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存利。被执行人谢洪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北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会商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本院(2012)北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