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存利与谢洪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利,谢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存利。被执行人谢洪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北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会商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本院(2012)北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