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五乡势隆五金喷涂厂与宁波市镇海爱创音响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爱创音响器材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五乡势隆五金喷涂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镇海爱创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尚志村洪家。法定代表人:张全荣,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鄞州五乡势隆五金喷涂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仁久村。代表人:张亚叶,该厂厂长。上诉人宁波市镇海爱创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五乡势隆五金喷涂喷涂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波市镇海爱创音响器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镇海爱创音响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镇海爱创音响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