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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05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黄军、安小林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甘05**执66号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黄军、安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行非执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黄军、安小林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黄军、安小林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军、安小林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被执行案款15868元,交纳执行费138元。但被执行人黄军、安小林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查明被执行人黄军、安小林及其家属黄义全、田喜芬在银行有存款26734.95元,我院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冻结以上款项,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军、安小林仍不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参照郭川乡同类征收平均标准执行,由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元,对其余部分予以放弃。故我院于2016年4月15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黄军、安小林银行存款3138元,其中3000元缴纳社会抚养费,138元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行非执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