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心刚诉赵庆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刚,刘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4民初241号原告王心刚,男。被告刘琴,女。原告王心刚诉被告刘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心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心刚诉称,原告经营食杂店,被告刘琴多次向其赊购食品等货物,共计价值4500.00元。2013年11月份,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分三年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尚欠货款4500.00元。被告刘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和举证。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出示了如下证据:出示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其货款45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该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予采信。根据以上认证意见和双方的当庭陈述,可认定本案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年初开始,被告刘琴在原告王心刚经营的食杂店多次赊购食品和日用品等货物,至当年11月份,累计价款为4500.00元。经原告向被告催要,刘琴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约定此款自2013年到2015年分别于每年年末偿还1500.00元,刘琴在欠据中签名,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货款4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在向原告商店赊购货物后,应按约给付所欠货款,否则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刘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心刚尚欠货款4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刘琴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心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刘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