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与梁胜德、冯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梁胜德,冯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663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住所地:高州市石鼓镇祥山工业大道。主要负责人张欣,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文豪、林艺芬,均系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专职信贷员。被告梁胜德,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石鼓镇鹤山坡村头村36号,身份证号码:440922197509183534。被告冯华芳,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石鼓镇鹤山坡村头村36号,身份证号码:440922197711286625。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诉被告梁胜德、冯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以被告梁胜德已按要求还清了所欠的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以被告梁胜德已按要求还清了所欠的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祥山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吴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