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妃妃与李优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妃妃,李优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586号原告郑妃妃,女,汉族,1983年3月17日出生,务农。委托代理人方世宏,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优良,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务农。原告郑妃妃与被告李优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方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互不相让,缺乏沟通,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摔东西甚至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一个小孩。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自幼相识,2000年上半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2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5月28日依法办理婚约登记。2004年农历正月十五生育共同之女李静(现在桥东小学读六年级),2010年3月12日生育共同之子李博(现在板江读幼儿园)。原、被告从结婚到2012年夫妻感情较好,自2012年起原、被告经常吵架,2013年一次吵架时被告出租屋内的电脑等物品摔坏了。2014年5月18日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9月15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被打伤,多处皮肤软组织受伤,南江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过。2016年2月20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肩部被砍伤,派出所民警接案后为原告出具了介绍信去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6年农历正月十四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鉴定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子女为重,被告改正缺点错误,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郑妃妃与被告李优良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方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秀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