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特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孙永明、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孙永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特69号申请人: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周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蓓,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孙永明。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负责人:周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永明、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5)170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吉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春韬、审判员丁广昱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欧艾斯设施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吉顺审判员 张春韬审判员 丁广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