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陵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山县水利局、北京中北铁建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陵商初字第550号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宏祥花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董事长被告梁山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局长被告北京中北铁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马全生,经理被告梁山山北水面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梁山县水利局负责人:王玉军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公司与被告梁山县水利局、北京中北铁建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