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卜艳辉赌博、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刑初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艳辉,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大名县。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永年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2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魏亚敏,永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艳辉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赌博罪1、2013年4月17日凌晨0时许,在永年县万客来宾馆犯罪嫌疑人郭群峰(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犯罪嫌疑人尤庆雷、刘志强、贾国亮(另案处理)、李志远等人利用“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由被告人卜艳辉发放给李志远高利贷6万余元用作赌资,后李志远在赌场输掉。2、2013年4月17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尤庆雷、刘志强、贾国亮、李志远等人又在永年县县城建发大酒店内利用“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卜艳辉又发放给李志远高利贷9万余元用作赌资,后李志远在赌场输掉。二、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8日3时许,被告人卜艳辉伙同孙金瑞(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到磁县御景楼院内八号公馆KTV无故滋事,将二楼“柏林”房间内的电视机、话筒、茶几和一楼大厅的一扇玻璃门砸坏,并持镐把、钢管将服务生吝鹏鹏、辛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辛某、吝鹏鹏的伤均为轻微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八号公馆KTV被砸物品价值为303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艳辉明知他人赌博,仍在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其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卜艳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辩称赌博犯罪中是为李志远提供了6万元赌资,另9万元是尤庆雷的钱,自己是担保;寻衅滋事犯罪中自己是在现场,但没有直接殴打被害人和打砸物品。辩护人意见为:对两起犯罪的定性不持异议。1、赌博犯罪应认定为6万元,其余9万元是尤庆雷的钱,被告人仅是担保人。2、在寻衅滋事中,被告人卜艳辉不起主要作用,是从犯,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一、赌博罪1、2013年4月17日凌晨0时许,在永年县万客来宾馆犯罪嫌疑人郭群峰(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犯罪嫌疑人尤庆雷、刘志强、贾国亮(另案处理)、李志远等人利用“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卜艳辉发放给李志远高利贷6万余元用作赌资,后李志远在赌场输掉。2、2013年4月17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尤庆雷、刘志强、贾国亮、李志远等人又在永年县县城建发大酒店内利用“推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卜艳辉又发放给李志远高利贷9万余元用作赌资,后李志远在赌场输掉。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李志远的陈述:2013年4月17日12点,我在邯郸接到卜艳辉的电话,让我到永年去找他。我开车到永年县万客来宾馆,在门口见到卜艳辉,他让我到楼上去玩推牌九。我到三楼一个房间,见有二三十人在用牌九赌博,没有我认识的人。我给卜艳辉说身上没钱,卜艳辉说没事,你玩吧,我身上有。我就坐下玩,只要我一输钱,卜艳辉就给我钱,然后我赌了一晚上,到早上八九点时,我输了六万多。卜艳辉拉着我说,这个局散伙,咱再换个地方继续玩。我说不想玩了,卜艳辉说走吧,再玩会儿。我们开车到永年县建发宾馆,还来了六七个人,我只认识卜艳辉。开好房间,我们就开始玩,玩了二个小时,我又输了九万多,我前前后后共输了十五万,卜艳辉逼我写了二张欠条,一个九万,一个六万,后卜艳辉让人把我的奔驰车(是我借朋友的)开走,押着我到邯郸找钱,到邯郸后,我趁他不注意跑掉了。2、同案人尤庆雷供述:2013年4月16日晚上,刘志强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块到永年县万客来宾馆赌博,我说行,随后开车到永年县万客来宾馆。当时参加的有二三十人,我只认识贾国亮、卜艳辉,其他人不认识。到凌晨时,小东北李志远过来,他像是吸毒了,来后直接参与赌博。到早上六点时,我输了二万多,李志远输了六万多。我和刘志强要到宾馆休息,李志远提议再赌一会儿,我们八个人就到永年县建发大酒店,又玩了二个小时,李志远又输掉了九万现金。因以前我和贾国亮、刘志强、占红等人都欠卜艳辉的钱,所以我们几个人凑了九万元现金给卜艳辉,卜艳辉借给李志远15万元高利贷。李志远把一辆奔驰车抵押给卜艳辉,后来卜艳辉又把这辆奔驰车以15万元抵押给范志刚。3、同案人郭群峰供述:2013年4月16日晚上,我在万客来宾馆开了一个赌局,参赌的有二十多人。我不参赌,按庄家赢的10%抽取,结束时给参赌的人员开点工资。4、证人赵某证明:2013年的一天(具体那天记不清了),我和二磊一块到永年县建发大酒店参与赌博。5、证人魏某证明:2013年的一天,我去找郭老大(郭群峰)说事,郭老大组织赌博,我没有参与。6、同案人刘志强供述:2013年的一天晚上,我朋友贾国亮打电话说,有人在永年县万客来宾馆赌博,我们去玩吧。我们就打的到永年。在万客来宾馆三楼一个房间有二十多人在围着桌子推牌九,我们就参与了。我赌了一个晚上,我赢了10000多元。赌场上,我只认识贾国亮、卜艳辉、李志远、尤庆雷,该赌局是郭群峰设的赌场,卜艳辉在赌场放贷。早上我回大汉宾馆休息,尤庆雷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建发宾馆玩牌九,我到那儿见贾国亮、卜艳辉、李志远在,我们又开始赌博,赌局是尤庆雷和李志远设的局。我赢了四五千,尤庆雷赢的也不少,李志远是输家输多少我不清楚。我们都从卜艳辉那借过钱,李志远借多少我不知道。我听说李志远借了十万以上,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李志远借的钱都在赌场输掉了。7、同案人贾国亮供述:2013年4月16日晚上12点,我朋友刘志强打电话说,有人在永年县万客来宾馆赌博,让我去,我们就打的到永年,在三楼一个房间有二十多人在围着桌子推牌九,我和刘志强就参与了。我赌了有半个小时,输了2000多元,就去旁边一个房间睡觉。该赌局是郭群峰设的赌场,卜艳辉在赌场放贷。我听说李志远借了十万以上,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李志远借的钱都在赌场输掉了。8、被告人卜艳辉供述:2013年4月16、17日,我在永年县万客来宾馆借给李志远6万元,第二天我又在永年县建发大酒店借给李志远9万元,李志远全部输在赌场。其中9万元是我和尤庆雷商量,李志远把一辆牌照为冀D×××××的黑色奔驰S350押到我这里,尤庆雷把9万元给我,再以我名义借给李志远。李志远一共输了15万元,将车押给我,后来尤庆雷把李志远的车开走。我跟着李志远到邯郸市高开区金都对面一个小区李志远住的地方拿钱,结果李志远趁机跑了。李志远给我打了两张欠条,分别是“今借卜艳辉现金陆万元整,借款人李志远”和“今借到卜艳辉玖万元整,自愿将黑色奔驰S350车牌号为冀D×××××车暂由卜艳辉使用,借款人李志远”。二、寻衅滋事罪2014年12月8日3时许,被告人卜艳辉伙同孙金瑞(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到磁县御景楼院内八号公馆KTV无故滋事,将二楼“柏林”房间内的电视机、话筒、茶几和一楼大厅的一扇玻璃门砸坏,并持镐把、钢管将服务生吝鹏鹏、辛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辛某、吝鹏鹏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八号公馆KTV被砸物品价值为3036元。另查明,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5000元,辛某、吝鹏鹏对孙金瑞、卜艳辉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王某证言;被害人辛某、吝鹏鹏、周某的陈述;被告人卜艳辉及同案人孙金瑞、王江峰、冯建龙的供述;辛某、吝鹏鹏结论为轻微伤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毁物品价值3036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调解书、收款条、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有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卜艳辉于2011年8月18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至2012年5月17日止。并有大名县公安局民警张现杰、周现忠证明在2015年11月30日抓获被告人卜艳辉的抓获经过和大名县看守所关于被告人卜艳辉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大名县看守所羁押的证明。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卜艳辉明知他人参与赌博犯罪,仍为其提供赌资,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卜艳辉逞强耍横,在娱乐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赌博犯罪中,被告人卜艳辉系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卜艳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对其犯寻衅滋事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卜艳辉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艳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现平代理审判员 武志崇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