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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贾平与王永新、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平,王永新,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贾平,男,34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永新,男,36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付志强,男,37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贾平申请执行王永新、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永新、付志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找到,现申请人贾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有下落后,申请人再提起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93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