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贾平与王永新、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平,王永新,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贾平,男,34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王永新,男,36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付志强,男,37岁,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贾平申请执行王永新、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永新、付志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找到,现申请人贾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有下落后,申请人再提起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93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