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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学兵与陈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兵,陈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民初466号原告陈学兵,居民。委托代理人XX义,华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亚伟,居民。原告陈学兵与被告陈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兵及其委托代理人XX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亚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学兵诉称,2015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陈亚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陈亚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学兵借款60000元,并由陈亚伟出具了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陈学兵现金陆万元。借款人陈亚伟”。后经陈学兵催收,陈亚伟于2016年2月2日偿还了1500元,尚欠585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陈亚伟出具借据向陈学兵借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约定返还借款的期限,陈学兵可以催告陈亚伟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经陈学兵催讨,陈亚伟于2016年2月2日偿还1500元后,继续偿还下欠借款58500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陈学兵要求陈亚伟立即偿还下欠借款5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学兵偿还借款5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学兵负担25元,被告陈亚伟负担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