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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曾用名张红艳)。被执行人:刘某,莱芜市×××城区国税局职工。关于张某(曾用名张红艳)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钢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该判决书判令刘某名下位于钢城区永兴路中段钢城区国税局宿舍楼中单元5楼东户归张某(曾用名张红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位于钢城区永兴路中段国税局院内房地产【房产号:莱房字第0017028,土地号:钢城国用(2005)第200000210027)归申请执行人张某(曾用名张红艳)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曾用名张红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