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秦月鹏犯抢劫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01号罪犯秦月鹏,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月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秦月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月鹏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23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9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未履行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共支出约4461.48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193.98元,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70.7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月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月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常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