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8执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柯某某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保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某某,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8执00003号申请执行人:柯某某,女,藏族,生于1982年11月25日,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保某某,男,藏族,生于1979年08月28日,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申请执行人柯某某与被执行人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黑水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6)川3228执0000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2015年12月30日到期的抚养费11200.00元,承担执行费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抚养费11200.00元交至本院执行局,并支付执行费70.00元。抚养费已由申请执行人柯某某领取。至此,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黑水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的2015年12月30日到期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刘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