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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191号罪犯王朋,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陕刑三终字第00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罪犯王朋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16个。建议对王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富平监狱报请罪犯王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另查明,该犯于2010年8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1月17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王朋确有悔改表现。因其系累犯,故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3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