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涛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天戈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涛,衡阳市天戈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胡涛。被执行人衡阳市天戈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涛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天戈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要另案财产处置后才能参与执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序。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慧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