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文盲,住山西省临县。2011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晋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省儿童医院门诊大厅一楼注射室,将被害人文某的双肩包拉链打开并将里面放着的仿LV牌钱包盗走,被盗钱包内有现金约1000元、1元面值的70周年纪念硬币2枚、中国工商银行存折1本、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驾驶证、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中国建设银行卡2张、尔雅书店储值卡1张、外文书店储值卡1张、美特好超市购物卡1张等物。查获后,追回人民币110元、70周年面值1元纪念币1枚及驾驶证、美特好超市购物卡1张、尔雅书店储值卡1张、外文书店储值卡1张等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文某的陈述;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作案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扒窃病人亲属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季丽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石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