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彭某甲诉彭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7民初271号原告彭某甲,女委托代理人彭再明,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的小孩彭某丙、彭某丁一致坚持随父亲居住生活,为了尊重小孩的选择,原告放弃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及其它诉讼请求,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甲承担。审判员 杨妮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