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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70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磊,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址保利.林语。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