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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1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11民初496号原告龚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现已成年。2001年,被告因在海南省刑事犯罪被通缉,其潜逃至湖北期间,与喻红霞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1年10月,被告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监狱服刑。因原、被告分居已达16年,且被告有重婚行为,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无财产争议。被告高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没有异议,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曾用名高勇)于1991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高某甲,现已成年。2012年6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某某犯绑架罪、重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目前被告正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龚某某向法庭提供的结婚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查证属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的婚姻关系虽系自愿构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由于被告犯绑架罪、重婚罪入监服刑多年,已严重伤害双方的夫妻感情。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事实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春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