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晓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宁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刑初5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晓宁,又名李晓宁,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00年4月12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古丹,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晓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东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晓宁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胡晓宁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天竺苑小区2号楼7楼8号经营一家庭游戏室,并多次免费提供毒品冰毒、麻古丸供在此打游戏的叶某某、邵某某、雷某某等人吸食。2014年12月2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游戏室将被告人现场查获。被告人胡晓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晓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1、该游戏室不是自己经营;2、自己不知道也没有提供毒品供人吸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晓宁与阳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天竺苑小区2号楼7楼8号经营一家庭游戏室,并雇请有许某某、杨某某等服务人员。该游戏室向打游戏人员提供毒品吸食。2014年12月2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游戏室当场抓获被告人胡晓宁及阳某某、叶某某、史某某、雷某某、邵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八人,现场查获“鱼儿机”、吸毒工具、毒品疑似物等物品。经检测,上述八人冰毒检测均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胡晓宁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共计先行羁押23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收,证实案件来源,被告人前科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二、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照片、缴获毒品称量报告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从该游戏室查出吸毒工具、“鱼儿机”、毒品疑似物等。三、胡晓宁、许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史某某、阳云芳、雷某某、邵某某八人的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证实当天被查获人员均冰毒检测呈阳性。四、对违法行为人史某某、邵某某、叶某某、杨某某、许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雷某某、阳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书,证实上述人员因在涉案游戏室吸毒或工作被查获给予行政处罚。五、情况说明,证实证人阳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自报姓名为杨雨秀,真实名字为阳某某。六、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某证实自己在该游戏室负责做饭,游戏室的老板叫胡晓宁,来打游戏的人边打游戏边吸毒,里面有吸毒工具。自己的女儿许某某和女儿男友杨某某也在该游戏室工作。胡晓宁是老板,清楚有人在游戏室吸毒。2、证人叶某某证实被告人胡晓宁系游戏室老板、许某某、杨某某负责上分和看场子。看见当天被查获的人除许某某、杨某某外都在边打游戏边吸毒。凡是去打游戏的人,老板胡晓宁和老板娘阳某某都免费提供毒品。自己昨天下午也在这间游戏室吸食毒品。3、证人许某某证实自己在游戏室负责上分,男友杨某某负责煮宵夜,给打游戏的人开门、看监控。大钱都是七哥七姐来收,当天游戏室有两个男子在打游戏,其中一个叫雷某某,里面的人都在鱼儿机前吃麻黄素。只要来打鱼儿机的人开了钱,七哥七姐就请赌客吃麻黄素。胡晓宁清楚赌客在里面边打游戏边吸毒。4、证人杨某某证实自己在该游戏室负责煮宵夜、开门。女友许某某负责收卡。5、证人史某某证实游戏室老板是胡晓宁和杨雨秀,一个女的姓许的和一个姓杨的男的是服务员。6、证人邵某某证实游戏室是七哥和七姐开的,七哥叫胡晓宁,七姐叫杨雨秀。一个女的叫许某某帮自己上分,她的妈也在帮这家游戏室煮饭。毒品一般是游戏室提供,吸毒工具游戏室都有。今天和自己一起被查获的就有游戏室老板两口子,除了许某某、杨某某外都吸食了毒品。7、证人阳某某证实,自己与胡晓宁系男女朋友关系。七、辨认笔录。证人叶某某辨认胡晓宁及杨雨秀为游戏室老板,辨认史某某、雷某某为一同被抓获吸毒人员,并对游戏室进行指认。证人邵某某辨认胡晓宁、杨雨秀为游戏室老板,辨认雷正宇为当天吸毒人员,并对游戏室进行指认。证人雷正宇辨认胡晓宁、杨雨秀为游戏室老板,辩认史某某为当天吸毒人员。证人许某某辨认胡晓宁、杨雨秀为游戏室老板,雷某某、史某某为当天吸毒人员。八、被告人胡晓宁供述,称游戏室系自己和杨雨秀从何大、曾某某处接手。请了两个服务员,一个是昨天被带回来的许某某,还请了杨某某看店子。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辩护人关于部份证言系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依法对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人阳某某、邵某某、史某某、雷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叶某某证言予以排除。但被告人胡晓宁身份及在游戏室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事实,有当天一同被查获的吸毒人员及游戏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关于其不是游戏室老板及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辩称及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晓宁辩称其庭前供述系公安机关胁迫取得,但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线索和依据,经当庭询问亦表示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且其供述有相关证人证言印证,故本院对其庭前供述予以采信。综上,被告人胡晓宁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吸毒罪,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晓宁犯容留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查获吸毒工具等违禁品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代春桃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