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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3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耿梅兰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3413号上诉人耿梅兰。耿梅兰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Ol6)冀0109民撤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耿梅兰上诉称,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36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内容错误,侵犯上诉人权益,上诉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耿梅兰的起诉符合上述规定的起诉条件,应立案受理。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撤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