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4022之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职某某与付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职某某,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022之2号申请人职某某,女,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申请人付某,男,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职某某与被告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职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的被申请人付强的豫A×××××号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付强的豫A×××××号轿车予以原地扣押。扣押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翟同造审 判 员 梁泽波人民陪审员 袁明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利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