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579号原告范某某,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晓审 判 员 刘家相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