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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579号原告范某某,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晓审 判 员  刘家相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