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士停、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士停,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广业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43号申请执行人赵士停,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西。被执行人天津广业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民兴路西侧新宇大厦2005。被执行人张永善,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执行人赵士停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广业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善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承勋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