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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学士与孙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士,孙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士。被执行人孙进。申请执行人刘学士与被执行人孙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进借款120000元。由于孙进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进外出下落不明,且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无登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孙进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