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华建与陈景鹏、何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建,陈景鹏,何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陈华建,男,汉族,住湛江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斌,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辉。被告陈景鹏,男,汉族,住湛江。被告何秋,女,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负责人黄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海涛,男,住茂名。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负责人黄志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海涛,男,住茂名。原告陈华建诉被告陈景鹏、何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通过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减半收取为85.74元,由原告陈华建负担。审 判 长 易 丹审 判 员 王嘉靖人民陪审员 谭仁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国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