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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姜险峰诉王福全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险峰,王福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341号原告:姜险峰,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徐永,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全,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险峰与被告王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险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姜险峰负担,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