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姜险峰诉王福全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险峰,王福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初341号原告:姜险峰,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徐永,四川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全,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险峰与被告王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险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姜险峰负担,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