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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恢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旭格铝材有限公司、淄博久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旭格铝材有限公司,淄博久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杨彬,赵堂法,王有芬,布占栋,朱焕芹,山东沣和玉珠食品有限公司,淄博万福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环亚钢球有限公司,山东海能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淄博锦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张店区共青团路西路134号甲8号。被执行人淄博旭格铝材有限公司,住淄博开发区民安路3号。被执行人淄博久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张店区昌国路115号院内。被执行人杨彬。被执行人赵堂法。被执行人王有芬。被执行人布占栋。被执行人朱焕芹。被执行人山东沣和玉珠食品有限公司,住张店区世纪路南首路口向东300米。被执行人淄博万福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张店区联通路东首路北。被执行人淄博环亚钢球有限公司,住张店区亮相工业园。被执行人山东海能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张店区房镇镇一帆路中段。被执行人淄博锦脉工贸有限公司,住张店区美食街11号。本院(2013)张商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